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玉米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玉米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东北、内蒙玉米价格的有关精神,现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北、内蒙玉米收购价格调高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玉米的平价库存,按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的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商品周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二、玉米统购价调高而增加的提价补贴支出,由用粮部门或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贴。
 三、玉米统购价提高而增加的超购加价款支出,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拨补及清算办法,按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的《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执行。但合同定购内三大品种粮食的计划比例,不得超过“倒三七”总水平,否则,增加的加价款开支由地方自行负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