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组织结构,增强技术开发能力。
调整组织结构,使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各有侧重,专业配套,布局合理,具有我国特点的环保科技体系。
当前,要充分发挥现有环保科研单位的作用,统一规划,合理分工,逐步形成从事环境管理、环境经济、环境法学、环境生态、大气环境、水环境、环境工程等某一方面的环境问题研究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应重点开展全局性、战略性、指导性研究,为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各环保科研单位的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指导。院的大型实验装备和大型仪器要对外开放,提供实验场所。
地方环保科研所要紧紧围绕本地区环境管理、经济建设的需要,开展研究。要进一步加强科研所的建设,使其成为地区的环境问题研究中心和信息中心。要发展环保科研所之间的横向联合,鼓励所际之间协同研究,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逐步形成具有一定优势的区域性联合体。
具有技术开发研究基础的某些省级环保科研所的室或组和市属环保科研所,经上级批准后,可同企业、设计等部门组建各种形式的联合体,向企业化的方向转化,逐步发展为企业型或技术开发型实体。
环保工业企业或其它生产企业,在充分依靠社会上环保科技力量的同时,应积极充实和增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
(五)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改善科学技术的宏观管理。
环保科研单位要面向环境管理,面向经济建设,成为自主的研究实体。
除国家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任命(或聘任)所、院长外,计划、经费、人事管理和机构设置,由科研单位在国家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管理。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可以建立所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党组织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支持所长负责制的实施。要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长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聘任(选配)课题组成员自愿结合和安排经费的使用等。建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行政、后勤、辅助人员和实验工人也要实行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和承包制。要逐步实行定编、定员、定向,压缩二线人员,扩大一线人员的比例。待聘或编外人员,可安排其他工作或协助调出,也可兴办其他事业。对于不服从安排或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新单位工作者,可以减发、停发工资、直至辞退。对分配或调入的人员,要经过考核和试用,对不适合的人员,有权拒绝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