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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适应环保科研单位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在当前,科研事业费拨款数额应增为每人每年四千至四千五百元。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核定年度经费预算,并应以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
  在完成国家和地方任务后,鼓励对社会开放取得一定数额的合理收入,按四千至四千五百元基数冲减下年度事业费。
  为使环保科研事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建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成立的基金委员会管理。基金用于综合性强,涉及范围广或重点的科技项目及奖励。研究项目实行委托承包与公开招标相结合的制度。基金由国家和地方科委用于环保的科技三项费用、部分排污费、科技事业费冲减部分和其他资金构成。
  环保科技单位还可通过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以及技术承包等途径取得经费,作为研究所的发展基金。
  国家和地方计划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经费,应由国家和地方科技三项费用和其它财政拨款解决。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由国家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拨款。环保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含外汇指标),仍按原渠道解决。各级环保部门掌握的排污费,应提取一部分用于科研仪器的购置。
 (三)改革计划管理,开拓技术市场。
  环保科研计划必须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环境规划紧密结合,必须落实环保科研规划。计划管理要遵循价值规律,运用经济杠杆。
  环境监测、环境法规、标准、环境评价、预测、区划与规划、环境保护技术经济政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环境整治、科技情报、环境信息等为环境管理、经济建设服务的研究课题,是环保科技单位的基本任务,实行计划管理。应优先安排,签订承包合同,保证必需的经费,集中力量完成。
  计划管理实行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各级环保部门在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可根据需求定期发布指导性计划。并运用经济杠杆和成果管理等手段,推动其实施。各级政府与环境主管部门有偿购置软课题成果。
  为促进环保科技成果的运用,国家和地方重点环保科技项目计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在安排项目时,要有应用单位;申请成果奖励时,需经使用单位认定并提出评议意见。
  环保科技成果的应用,一般具有社会补偿性质。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开拓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对具有应用价值,但目前尚不易成为商品或不易实行有偿转让的科技成果,由有关部门组织交流推广,并根据成果的实际效益,给予奖励。
  要保护和发展环保技术商品的生产和交易,建立技术服务机构,开辟技术贸易场所,支持开展不同形式的技贸活动。要加强横向联合,把环保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力量组织起来,增强研究设计的配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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