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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国营工业、供销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业企业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供销企业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会计报表
 (一)工业企业应在会工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64行项下,增设“17.房产税:”,并设置“年初末交数”(65行)、“应交数”(66行)、“已交数”(67行)和“月末未交数”(68行)四个项目;“18.车船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69行)、“应交数”(70行)、“已交数”(71行)和“月末未交数”(72行)四个项目。
  供销企业应在会供01-1表“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56行项下,增设“15.房产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57行)、“应交数”(58行)、“已交数”(59行)和“月末未交数”(60行)四个项目;及“16.车船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未交数”(61行)、“应交数”(62行)、“已交数”(63行)和“月末未交数”(64行)四个项目。
 (二)工业企业应在会工14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增设“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两个项目。“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各项目的排列顺序如附表。
  供销企业应在会供03表“商品流通费明细表”20行“利息支出”项下,增设“20.房产税”(20-1行)和“21.车船使用税”(20-2行),原“20.商品物资毁损和短缺(减:盘盈亏)”项目的顺序号“20”改为“22”,以下依此类推。附件:
             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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