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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
 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
 (1986年11月5日劳人办计[1986]27号发布)


对外经济贸易部:
  现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所提出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降低劳务费用的条款,是否对特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都适用?
  根据我部即将发布施行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规定,降低劳动务费用的条款,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二、过去已支付的住房补贴要不要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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