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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1992年9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
 范围问题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
 ((86)财税营字第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各地询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颁发<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技术成果转让”的范围应如何掌握要求明确。经与国家科委研究,现就“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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