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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企业领导(行长、经理)组织领导成本和企业管理费的管理工作,审查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审核重要项目的开支,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对成本的管理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编制汇总和执行,分解、落实上级核定的计划指标;
  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
  三、制定企业内部成本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
  五、报告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执行结果,分析降低或超支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企业领导(行长、经理)、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各项规定。对超过成本开支范围、标准和定额的支出,要履行职权,及时制止、纠正,并向企业领导(行长、经理)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二十七条 金融、保险企业各业务、行政部门对成本的管理职责是:
  一、业务部门要按照计划合理使用资金,支持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防止呆帐损失;
  二、劳动工资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工资和奖金的发放;
  三、行政管理部门要管好用好企业管理费,节约支出。
                关于监督和制裁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
  一、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二、检查企业对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按期汇审所属企业的成本报表和企业管理费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下列监督、检查: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及其它各项成本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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