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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进行考核。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是成本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财政部审批下达的专项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编制方法和程序:
  一、各总行、总公司于年度开始前编制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核定。成本 计划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金融、保险企业的工作任务,按照既保证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进行编制。
  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根据企业管理人员的定编人数和开支标准,以及国家关于压缩行政经费开支的精神进行编制。
  二、各总行、总公司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逐级下达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指标。
  三、基层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计划指标,编制年度执行计划,掌握开支。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时,逐级上报财政部核批。
  四、成本计划的成本开支内容和项目,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
  五、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费用内容,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款、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二条 金融、保险企业成本计划考核方法规定如下:
  对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一、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计算公式为:
          总成本
  成本率=─────────────×100%
      各项业务收入(保险费收入)
         业务费+企业管理费+固定资产修理费+手续费支出
  综合费用率=─────────────────────────×100%
              各项业务收入(保险费收入)
  二、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计算公式为:
  成本(综合费用)降代率=基期成本(综合费用)率-报告期成本(综合费用)率
 第二十三条 金融、保险企业要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盘点,保证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行长、经理)对成本计划和企业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管理职责主要是:领导计划编制,组织计划实施,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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