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三、对存入的分保准备金所支付的利息。
  四、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五、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包括:
  1、印刷费、查勘费、诉讼费、律师费、邮电费、营业用房取暖费、营业用房房租、营业用房水电费、劳保用品费、业务人员旅差费、咨询费、业务用品费、车船燃料费、电子机具运转费,以及业务宣传费、防灾费等。
  业务宣传费、防火费在核定的比例内按实际支出列支。
  2、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2至6项所列费用。
  六、企业管理费,包括:
  1、公杂费、差旅费、宣传费、会议费、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取暖费、房租、外事费、水电费、车船燃料费等、邮电费、印刷费等。
  2、低值易耗品摊销和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参照第七条第七款2至6项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所列费用。
 第九条 金融、保险企业下列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由营业外支出和离休、退休、退职费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和丧葬抚恤费;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
  四、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五、本企业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支出;
  六、购买国库券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七、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
  八、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支付的罚款等;
  九、营业税和各项税款的附加;
  十、企业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十一、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企业对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批准收取的各种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金融、保险企业的成本,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将本期实际发生额列入本期成本,但下列各项费用开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一、按规定预提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预提办法另定);
  二、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