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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转发《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
 办法的通知》
 (1986年11月1日 (85)城住字第5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建委、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参阅。请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地的房产管理法规,并及时报送我部备案。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房产管理制度、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单位自有房产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致使这部分房产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管理混乱,纠纷日渐增多。这种状况和当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很不适应。希望各地抓紧这项工作,以适应城市和管理的需要,我部也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制定全国性的房产管理法规。

附:
             天津市单位自有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单位自有房产的作用,适应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各部门及外省、市驻津单位自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单位产),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单位产的所有人,必须于房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区、县房管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领取房产所有证。
  本办法颁布前已使用,但尚未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应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单位产出卖、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产权以产权人名称改变的,须向房屋所在区、县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或更名手续;拆除房屋须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管机关办理准拆和注销房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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