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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
 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86]财税字311号)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订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下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评价性试生产所产出的原油,包括可以利用的天然气,应按照《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和矿区使用费,其中原油用实物缴纳。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不少于六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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