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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
 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 民[1986]安字32号)
 此件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


  根据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精神,为了安置好4.7万名军队退休干部(含退休离休干部),国家共下达了4.7万套建房任务,投资9.13亿元(含附属建筑)。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下,已取得一定成绩。建成3万多套住房,并安置了一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但从几年来的实践看,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建房的方式不够灵活;二是越来越向大城市集中,京津沪三市压力最大;三是征地困难,特别是中等以上城市;四是建房周期长,有的质量差,影响接收的进度。因此必须改革现有建房方式,采取多种办法、多种渠道解决住房。现就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继续组织建房。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计委、财政、民政、建设、物资、规划、建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共同参加,成立建房领导小组,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工作。并由地方政府指定的某一部门为主,组成建房办公室,承担建设单位(甲方)的责任。要注意选点,确保建房质量。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经费,参照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宅综合造价标准一次拨给。所拨的建筑三材,按国家规定的数额、价格和品种供应。当年的建房任务要力争当年完成,因特殊情况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经费预算和三材指标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投资指标纳入下年度基建计划。
  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所需用地,由建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力理征地手续。
 二、购买商品房。凡是有商品房的地方,可由民政部门出面统一购买后,分配给离休退休干部居住。房屋住宅开发公司要以优惠的价格出售,房屋由民政部门管理。
 三、离休退休干部家属工作单位帮助建房。凡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子女所在单位能够解决住房的,本人提出申请,家属工作单位同意后,建房领导小组可将建房经费和建筑三材拨给其单位负责建房,房屋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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