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
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 [86]财税字第306号)
……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举办新的合营企业,如果该新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