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分中文本和中英文对照本两种。中英文对照本发给航行国际航线船舶。
第十六条 下列船舶,其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临时登记,填报申请书并附送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租用权的证明文件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技术文书:
1.在国外买船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2.在国内为外国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3.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4.以光船条件从国外租进的船舶,按本规则登记条件登记的;
5.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老旧船舶,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船舶临时登记;
6.其他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需持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时,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核准后,方可办理。
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完毕,发给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船舶临时国籍证书。在国外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核发船舶临时国籍证书。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船舶经登记或临时登记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临时国籍证书后,方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十八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按本规则进行登记。
第四章 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第十九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的抵押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船舶的价格、债务数额、利息、清偿日期(如有附带条件或其他特约,均应一并写明)。并附送抵押契约正、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完毕,抵押契约副本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二十条 船舶移转抵押登记,申请书应载明前条规定事项,并呈验移转抵押契约和船舶所有人同意移转抵押字据。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箱的船舶,光船出租给外国航商时,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租期、租金、起租时间或其他特约,并呈验主管上级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正、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封存,另出具证明书。船舶即停止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登记完毕,文件副本留登记机关存查。
船舶抵押、租赁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