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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5.经批准由财政部门补贴或垫付国外借款利息的企业,应支付的国外借款利息,仍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应支付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企业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拨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补贴利息),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垫付利息)科目。支付利息时,借(减)记“专用借款——国外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归还财政垫付利息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关于国外赠款。企业接受的捐赠,如为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折合为人民币入帐;如为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折合为人民币入帐;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入帐。企业收到的捐赠,借(增)记“固定资产”“原材料”(计划成本)“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六、会计报表。企业的“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会工22表),应按如下格式填报(格式附后)。
  “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编制说明如下:
  1.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基建借款、专项借款(包括专用借款、投资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下同)的增减变动和结欠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基建借款、专项借款的借入、归还情况,检查偿还借款计划和合同的执行结果。
  本表第8行、30行“外币折合差额”项目,反映由于外汇折合率变动而多付的人民币数额,少付数以“—”号表示。
  2.本表“基建借款”各项目,反映由建设单位随同购建完成财产的交付使用而转来的应由生产企业偿还的基建借款。应分别国内借款和国外借款及不同借款项目,按开始借入日期先后,依次分栏填列。国外借款栏,并应按借款项目和币种分别原币和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列。第1至24行各项目的数字和日期,应根据“基建借款”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有关记录分析填列。
  3.本表“专项借款”各项目,应按国内借款、国外借款的种类和应付引进设备款,依次分栏填列。国内借款栏包括:专用借款中的国内借款、投资借款、应付债券(不包括发行的补充流动资金的债券),并分别科目名称和种类填列;国外借款栏包括专用借款中的国外借款部分,并按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国际商业组织借款等和借款种类分别原币和折合人民币金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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