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
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21日 (92)财预34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经研究,现就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