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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绡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
 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21日 (92)财预34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经研究,现就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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