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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控购领导小组关于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 全国控购领导小组关于
 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业务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17日 (92)控购7号)


  近几年来随着控购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人员不断充实,工作已全面展开,任务相当繁重。除日常审批工作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调查研究、查处违控案件,指标的测算、核定、分配、统计以及干部培训等工作。确需一定的业务开支,单靠作为各级财政内部一个职能机构供应行政经费,难以满足控购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保证控购业务的正常开展,控购机关的业务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级负担,除人员工资、公务费用等正常性开支仍由各级财政部门开支外,请各级财政每年给同级控办单独核定适当数额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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