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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收费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三、航路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公里)
   T<50            0.20
   50≤T<100        0.30
   T≥100           0.40

  凡为国际航班、地区航班国外段提供监听服务的,收取300元/班次的监听费。
  四、机场进近指挥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机场进近指挥费分配比例:
  (1)气象费15%;(2)空中指挥费30%;(3)航行服务费15%;(4)通讯费20%;(5)导航费20%。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机场进近指挥费的20%计收。
  五、候机楼内场地租用费(参考标准) 收费标准:元/月
  1.头等舱休息室、贵宾室
  由机场经营的,除按各航空公司提出的标准提供饮料并结算外,再向航空公司按旅客收取5元/人(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服务费;由航空公司经营的,除按上述标准向其他航空公司结算外,还应按100元/月(平方米)向所在机场支付租金。
  2.营业用地
  (1)值机柜台
  2000元/个(含柜台、普通磅秤、传送带、行李牌用柜及相应的值机用地);对使用电子磅秤的,2100元/个;不含传送带装置的,1800元/个。使用国际值机柜台,在上述标准上加收30%。
  (2)仓库用地
  8—10元/平方米。
  (3)商业用地
  基价:100—600元/平方米。
  凡设在候机楼内的餐厅、饮食店、小卖部、免税店及旅行社、饭店、邮局、银行、汽车公司柜台等有直接收入的商业、服务业用地,除按价计收租金外,还应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收租金,具体比例由机场与各有关单位商定。
  对航空公司设置的售票柜台、售票室(含售票收款处)按200元/平方米收费。
  3.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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