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
 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3日 民航局发(92)94号)


  为改善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机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发展,决定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各民用机场均按此标准收费。原(86)民航局字第105号文件和民航局发〔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废止。
  此标准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附件一:        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起降服务费分配比例:
  (1)场道维护费25%;(2)消防服务费50%;(3)救护费25%。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20%计收。
  3.场道灯光费
  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4.停场费
   停场时间 收费标准
   4小时以内 免
   4—24小时 按起降费的10%计收
   24小时以上 每停场24小时按起降费的
   15%计收,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
  1.旅客过港服务费
  航空公司承运的候机或到达旅客使用机场公共设施,机场提供候机楼服务设施、场区内道路保障、公共区域清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绿化以及停机坪上飞机的警卫等服务,机场按照国际、地区、国内航班客座数的80%计收;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及客包机,经停站按实际出港旅客人数计收;对改换航班号的航班,亦按80%的客座数计收。收费标准如下: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