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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民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16日 民委(经)字(92)113号)


  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1992年至1994年,每年由银行安排4000万元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利息,其中2000万元用于扶持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2000万元用于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国家计委安排,信贷指标由人民银行安排。根据上述精神,特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设立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度批准下达的项目,由各地计委(计经委)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地经委(计经委)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
  二、中国农业银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6号文件精神,中国工商银行设立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依照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
  凡经国家批准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不包括边销茶定点加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帐目和报表。
  3.必须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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