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2年1月18日 (92)财文9号)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已于1991年7月起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原国家文物局“直拨经费”)采取财政和文物双方共同管理,财政拨款的办法。为此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珍贵文物收购经费应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部分急需维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简称“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和保护、重点考古发掘和收购珍贵文物的专项补助经费。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集中资金,重点使用,讲究效益”。提倡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防止铺张浪费。
三、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单位。地、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拟申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部分急需维修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补助经费时,均应逐级上报到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文物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凡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补助项目,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维修保护方案的审批手续;考古发掘项目必须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的发掘项目。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
四、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应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逐项申报。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申请补助的全部项目、补助金额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申请补助计划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