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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
 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1日 (90)财令字第6号)


  根据我部1990年1月22日《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现将国营工业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在治理整顿期间,发给企业停工待工人员的工资和生活费,应通过“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核算,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解决。由企业留用利润或其他专用基金开支的,借(减)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由主管部门用集中留利和机动财力或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企业在收到拨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由银行贷款解决的,借入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发放工资和生活费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相同。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用于解决停工待工人员工资和生活费的银行借款,待企业恢复生产后,可用税前利润归还。归还时,借(减)记“专用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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