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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
 (1989年8月21日 (89)财监4号)


  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综合管理财政收支,执行和实施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的部门。为了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发扬财政部门遵守纪律、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克己奉公的优良传统,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关于坚决惩治腐败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预算安排和决算审批,各种专项经费、周转金的分配,专控商品的审批,有关税收的减免,以及对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理等,必须按照法令、规定和程序秉公办理,任何个人不能私自决定。各经办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准因为是老“关系”、老熟人而放弃原则,以权徇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模范遵守法纪。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家法律,严禁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挪用公款。对执法违法、贪赃枉法的要从重惩处。
  三、节俭办一切事情。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带头过几年紧日子。办一切事情都要本着艰苦创业的精神,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不准利用掌握财权之便,为本单位买好车,盖好房,讲排场,摆阔气。同时,要加强财政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一切奢侈浪费的行为。
  四、严格会议纪律。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必须开的也要控制会议时间和参加人数。在旅游旺季,不准到旅游地区开会。
  五、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游山玩水。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用餐、交餐费,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也不得吃请、受礼;不得借开会、出差、学习取经等名义,远道或绕道去名胜古迹游山玩水,搞公费旅游。
  六、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都不得利用业务关系,为本单位或个人购买紧俏商品或低价收款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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