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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兼并道路。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展。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租赁条例规定,办理中止合同手续。
  四、企业兼并的形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五、企业兼并的程序
  企业兼并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和被兼并方企业;
  (二)对被兼并方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底价;
  (三)以底价为基础,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成交价,自找对象的可以协商议价。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交价,要经产权归属的所有者代表确认;
  (四)兼并双方的所有者签署协议。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者代表为负责审核批准兼并的机关。
  (五)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
  六、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评估作价
  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对全部债务予以核实。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组织一定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可利用现有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条件的可由有关部门组成临时评估组织。
  资产评估作价可以采取以下3种办法:
  (一)重置成本法,即按资产全新情况下的现价或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上近期发生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三)收入法,即按预期利润率计算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这3种办法可以互相检验,亦可单独使用。
  七、企业兼并的资金来源和兼并后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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