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31日 (89)财农税17号)
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现对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规定事项,请即部署执行。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任务,去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己经核定分配,要抓紧布署落实,保证完成。
二、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四类产品收入,均按
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全国统一税率执行。各地现行税率高于全国统一税率的,可以继续执行。对其它产品收入,现行税率不低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低于5%的,应即改过来。
三、水珍品暂确定为下列产品:珠蚌、珍珠、海参、鲍鱼。
四、为保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农林特产农业税实征税额提取5%的征收经费,由征收机构掌握,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有的省原定高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