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
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9年1月27日 (89)国税地0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以后,国家税务局已明确对私营企业按7%的征集率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交基金)。根据各地在执行中的反映和要求,现对私营企业征集能交基金的有关问题,特再明确如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以下称缴纳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能交基金。
二、能交基金按缴纳单位的所得税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全额和7%的征集率计算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