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13日 广发技字(1997)676号)
为加强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卫星电视频道优势,保障卫星电视传输质量和安全播出,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卫星应用总体规划,建立申报制度,完善各项审批程序,归口管理。开展卫星应用的省(区、市)要制定本省(区、市)的应用发展规划,报部统筹协调,做到稳定有序发展。
二、卫星技术体制要执行统一的标准,设备经过认定后方可入网运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收类设备经认定后实行定点专营。
四、采用数字压缩技术上星要经部审批,以便统一体制,保证系统质量。
五、为保证总体利益,部统一选择星源和分配转发器,不得擅自租用或搭载转发器上节目。
六、转发器供求双方以经济合同来确定相互关系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