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准值及参数的规定:
根据已建立的量化指标和数学计算模型的需要,本标准表一至表七所列的人均年自办节目工作量标准、日均自制节目量分类标准及有关参数,是计算人员编制的关键系数,应严格按照各表所规定的数值执行。
(四)乡(镇)广播电视站人员编制标准另行规定。
四、优化组合
(一)岗位结构
1、广播电视台(站)党、政、后勤岗位人员与采、编、播岗位人与工程技术岗位人员结构比例见标准表八(附后);
2、发射台党、政、后勤岗位人员与值班岗位人员与维修岗位人员结构比例为1.5∶5∶3.5。属艰苦台(站)的党、政、后勤岗位人员可适当高于此比例。
(二)层次结构
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全省广播电视系统的各级台(站)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见标准表九(附后)。
(三)知识结构
进入采编导岗位、关键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省、省辖市台的一般应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含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县(市)台的应达到大学专科毕业(含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进入普通技术岗位(如值班、一般维修等)的工作人员,应达到中专毕业(含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进入其它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应根据岗位职责提出相应的学历要求(上述所指的均为本专业学历)。
五、省、省辖市、县(市)三级广播电视台(站)的事业经费除财政拨款外,各台(站)要努力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3)37号、省政府皖政(1988)25号文件规定,在贯彻以宣传工作为中心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为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搞好信息服务,组织合理收入,以弥补事业经费之不足。
六、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广播电视系统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电视转播台)和广播、电视、调频发射台及微波、地面卫星站。省辖市郊区广播台(站)参照县广播台(站)标准执行;省辖市区现有的广播放大站要逐步调整或撤销。经批准的广播电视系统的有线电视台(站)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等,待条件成熟时,参照无线电视台编制标准另行研究确定。
此《标准》暂定在“八五”和“九五”计划期间使用。
七、本《标准》从下文之日起试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时,应按新规定执行。
八、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会同省广播电视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标准表一 人均年自办节目工作量标准及台(站)类别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