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转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
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2年1月29日 广发人字(1992)48号)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认真贯彻广播电影电视部〔1989〕836号文件精神,在一年多的时间内,会同省编委、省财政厅共同研制了《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并下发试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是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搜集分析了大量数据,系统研究了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提出了衡量工作量的主要量化指标,提出了分级分类的原则和依据,提出了有关加权系数和管理制度,率先开创了一条制定编制标准的路子,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属首创。该《编制标准》提供的资料翔实,论证有据,方法比较科学,对推进广播电视系统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现将《安徽省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转发你们。
希望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在编制管理中借鉴安徽省厅的经验,有条件的省厅(局)要组织力量制定适合所辖范围内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发射台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实现编制管理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并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上报。
附: 安徽省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试行)
为了实现编制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广播电视工作的性质和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性质、任务
(一)性质:
广播电台(站)系编制并利用无线(有线)电广播设备播出声音节目的新闻舆论机构,电视台系编制并利用无线(有线)电电视设备播出声像节目的新闻舆论机构。
经批准的县以上(含县)广播电视系统的广播电视台(站),均为同级广播电视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全民所有制新闻宣传事业单位。
(二)任务: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最现代化的新闻宣传工具,也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它具有传播迅速广泛、内容丰富、感染力强的特点和发布新闻、引导舆论、传播知识、提供娱乐和服务等社会职能。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宣传工作为中心,迅速广泛地传达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鼓舞并动员人民群众为实现党和政府在现阶段的总任务而奋斗;要不断提高宣传质量,改进传输手段,加强队伍建设,“扬独家之优势,汇天下之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二、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