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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荣誉者,应当由授奖单位撤销其奖励及荣誉,追回所得奖金;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技术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公布的《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规定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除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不得漏填。
  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的规格为标准16开纸,竖装订,不加封面。左边留25毫米作为装订用,填写字迹应工整,有条件的最好打印。申报书及其附件一式两份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局科技标准处)。初审通过后,按通知要求份数补送申报书及有关材料。
  二、《建议密级》由申报单位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填写。
  三、《批准密级》由部技术局依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对建议密级进行审核后填写。
  四、《部级序号》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填写。
  五、《项目名称》应简明、准确,与该项目成果登记的内容一致。一般不准用代号。
  六、《完成单位》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作出贡献的单位。
  七、《主要完成人员》指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有较大贡献的个人。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五人,并须按对成果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如确有困难,可按姓氏比划排列,但应注明。
  八、《任务来源》指所申报的项目是属于哪一级计划内安排的或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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