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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
 (1988年9月23日 广发技字(1988)7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集体或个人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进行技术革新及技术改进,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快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集体或个人提出的有关改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有关改进日常工作或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以及其它有关的科技成果,经实际应用后,使某一单位的工作或生产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
  (一)科学技术管理(包括经营管理、工程管理)工作的改进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科研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效益的(包括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三)与广播、电影、电视有关的工艺方法,操作、维护方法,试验、检验方法以及设计、统计、电影技术、计算技术,安全、医疗、劳动保护技术及其他各类技术的改进提高;
  (四)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的改进及发展新产品;
  (五)设备、仪器、装置等的改进提高;
  (六)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的技术措施;
  (七)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方面的优秀成果。
  第五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当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发给奖状和奖金。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奖励,按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用意义和技术难度的大小分为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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