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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1.对全部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
  2.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
  3.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
  4.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超过概(预)算应说明理由,由建设银行审查后报请部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6.检查是否做好竣工图、技术资料以及工程文件的整理汇总,分类编目,装订成册。有关档案馆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检查是否齐备;
  7.核实工程剩余物资,核对器材帐目,是否帐物相符;
  8.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及一切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做好固定资产构成分析表;
  9.检查是否处理完毕各种债权债务;
  10.负责草拟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
  11.其他。
  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使存在的问题解决后才能正式验收。
  (二)经初验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由初验小组负责提出正式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部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内容及建设概况;
  2.主要设施测试结果和联动负荷运转试验情况;
  3.工程的质量和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查意见等;
  4.投资执行情况,物资消耗情况;
  5.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准备情况和意见;
  6.所有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汇总情况;
  7.固定资产的清点情况;
  8.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正式验收。部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两个月内应组织正式验收工作。正式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进行。正式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原则上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章 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由部主管部门负责邀请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行总行、审计署并吸收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当地计委、建委、建设银行、规划、土地、质量监督、市政、供水、供电、消防、人防、环保、劳动、卫生、档案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部属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建设单位验收;3000万元(含)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1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部属300万元以下的和单纯宿舍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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