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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90)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广发影字(1990)670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科学教育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科技简报:科技简报以一本为计酬单位,每本100—250元。科技简报每本一般以三个主题计算。每个主题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计酬。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自行选曲: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付给选曲编曲者一定报酬,一般以每本10—20元为宜。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科学顾问、技术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摄影一般参与稿酬数额的30%分成,摄影在分镜头时有更多贡献者,也可获得较多分成,但不应超过稿酬数额的40%。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新的稿酬的分成。
  第五条 凡由厂或编导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科学电影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编导部门负责人批准,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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