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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失效]

  六、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通知自1989年开始实行,试行二年、二年内如遇国家的经济政策及电影票价出现新的较大的调整,其中有关条款再相应作必要修改。
  本通知实行后,原广发影字(1986)231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       关于试行发行收入基数承包的办法

  一、承包的总体原则
  根据85、86、87、88年发行收入实际完成数,确定89年发行收入承包基数,本着既承认差别,又体现“两头靠中间”的方针,核定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广州市公司(下称省级公司)的留成比例(包括发行收入分成、拷贝费留成、省以下各级公司影片出租税金和附加),按照投入产出的原理,核定35毫米拷贝投入量。总体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完成有奖的原则。
  二、承包指标的测算方法
  (一)承包基数。85、86、87、88年发行收入,实际完成的平均数,做为本省89年发行收入承包基数。
  (二)留成及超收分成的比例。
  京、津、沪、穗、渝基本留成为43%,超基数部分,只上交中影公司25%,自留75%。
  陕西、江西基本留成为62%;贵州、云南基本留成为70%;广西、甘肃基本留成为75%;新疆、青海基本留成为78%;内蒙、宁夏基本留成为80%。上述10省、区超基数部分,只上交中影公司5%,自留95%。
  西藏上交基数全免。海南省另定。
  其他15个省,基本留成为62%,超收部分,只上交中影公司15%,自留85%。
  (三)拷贝量的核定。35毫米拷贝量主要根据86、87、88三年订购拷贝的平均数,并适当参考拷贝单产创值及拷贝使用率等因素进行微调后核定89年供应各省拷贝量基数(核定后的拷贝量另行通知),若超出该基数,每个拷贝则由省级公司向中影公司另支付部分发行权费,支付数额与单拷贝创值挂勾,京、津、沪、穗、渝和11个老、少、边地区单拷贝创值,若达到3.5万元以上(3—3.5万元或3万元以下)时,支付发行权费为0.8万元(0.9万元或1万元),其他15省的单拷贝创值若达到4万元以上(3.5—4万元或3.5万元以下)时,支付发行权费为0.8万元(0.9万元或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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