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播美术片每本(次)100元,复播(包括复映片)每本(次)50元;
纪录片、科教片不分首、复播,每播放一本(次)30元。
电视台在播放影片之前,须向当地电影公司办理缴费手续,双方也可考虑定期结算播映权费。
五、凡发行二十年以上的国产故事片、舞台艺术片,以及具有永久发行权的进口影片,电视台每播放一部(次)按120元与当地电影公司结算;发行二十年以上的美术片、纪录片和科教片,电视台每播放一本(次),仍按重新签订协议前的价格向当地电影公司缴纳播映权费。
六、电视台播放中影公司统一发行的各类影片,不论其影片(包括影片录像带、镭射影碟或称电影激光视盘等)来源,每播放一部、本(次)均按本文通知规定的价格,向当地电影公司缴纳播映权费。
七、电视台播放中影公司统一发行的各类影片,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不得提前播放、自行转录出售、出租、出借、交换或赠送第三者,不得在国内外发行或进行营业性与非营业性的放映、播映活动、如违反协议,电影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要求电视台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停供影片。如电影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供片义务,亦须向电视台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其赔偿金额和违约金,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
八、为支持电影公司的影片宣传工作,各地电视台每月可在第一套节目免费播放一次三至五分钟的“银幕简讯”所需资料由电影公司提供,双方免收任何费用。此外,电影公司如需安排电影宣传广告,电视台亦应提供方便,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九、电视台直接安排电视节目的各频道播放的影片,包括协议签订前中影公司发行的各类影片,均按本文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省级以下的电视台(不含计划单列市),原则上不得自行播放影片节目。如确需自播影片节目,亦应由各地电视台与电影公司根据本文通知的精神,商定播放影片的具体办法,并报省级广播电视厅和文化厅核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十一、影片如有修改、暂停或撤销发行,电影公司、电视台均按我部电影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执行。进口影片(包括外国及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的影片),电视台应按各地电影公司转发中影公司通知的发行期限执行,逾期不得再行播放。各地电影公司与电视台之间,应加强这方面的信息交流工作。
中影公司发行的影片中,凡未购电视播映权的,一律不得播放,否则,由违反者一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