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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
 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5日 广发录字(1990)727号)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中宣通(1990)16号〕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1989)821号〕的精神,现将申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二、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题材电视剧的报批程序是:剧本先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初审通过后,凭许可证和剧本初审通过批件报送“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通过后,方可投入拍摄。
  三、非持有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题材电视剧,剧本须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审批程序先报领导小组审查。剧本批准后,凭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到许可证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许可证,经审核批准发证后方可投入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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