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新旧会计制度接轨审计方案》的通知
(保审(1994)10号 1994年4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西藏除外),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
为了配合做好新旧会计制度接轨工作,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接轨审计方案》印发给你们。望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这项工作。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接轨审计方案
一、审计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贯彻落实新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需要,促进做好新旧会计科目结转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维护财经纪律,保证新旧会计制度接轨工作顺利进行。
二、审计范围
各级公司新旧会计制度的接轨
三、审计内容
(一)1993年度会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
1.固定资产、折旧、固定基金
对挂帐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用基建资金或发展基金予以冲减,对于盘盈、盘亏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调整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2.总准备金(截止1993年底)
(93)49号文在总准备金中列支电子化资金指标以及(92)21号文在暂付款中垫支的电子化资金指标,到1993年6月止,其尚未归还的部分是否减少了总准备金。
3.更新改造基金
4.基建资金
暂收款项下的暂收专项电脑款、专项购车款余额是否调增了基建资金。
5.本年利润
6.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暂收款项下的暂收专项电脑款、专项购车款余额是否调增了发展基金。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的正确性
1.固定基金、总准备金(截止1993年底)、更新改造基金、基建资金余额是否如实转入实收资本。
2.奖励基金余额是否如实转入应付工资。
3.福利基金余额是否如实转入应付福利费。如果福利基金有赤字,那么是否用修理基金或发展基金抵补,抵补后如仍有赤字,属于医药费的是否在应付福利费中挂帐,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是否在公益金中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