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7)113号 1997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作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各上市公司应当遵照新修订公布的《年报准则》,认真做好199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和报送工作。现将年度报告披露、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进行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年度报告摘要的集中披露问题。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均衡分布披露的原则,在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规定时期内,每日最多安排10家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
2.凡于当年上半年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实施配股方案的公司,应于3月20日以前完成上年度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工作;
3.证券交易所按照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公布的资产规模从小到大排序,确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公布顺序;
4.所有上市公司完成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期限是4月30日,确有困难不能按证券交易所排序公布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安排在4月30日以后公布,但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
二、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送审稿)的编制工作;在依法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由专人将两份年度报告正本(可为未印刷件)和摘要送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时发排年度报告摘要的公布事宜。上市公司须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10份(印刷后的正本)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和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寄送以邮戳为准)。
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范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密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社会公众获得年度报告信息的机会均等,在此之前不应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