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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
 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
 (证监函字(1993)79号 1993年8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于1993年7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字(1993)150号来函,询问全国在7月1日根据财政部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第5号令改用分行业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核算后,在交易所已挂牌交易和申请挂牌交易的公司应采用何种会计制度。
  证监会就此问题与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进行了磋商。现对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所有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自1993年7月1日起应按财政部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二、上述企业除按财政部1993年6月7日(93)财会字第28号通知附件要求,对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外,一般会计处理仍然执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科目如下:
  (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
  (二)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卖出外币业务的核算,比照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合并为“递延资产”科目。
  (四)将“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改为“应付福利费”科目。
  (五)将“公积金”科目分为“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均应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
  (六)取消“集体福利基金”科目,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核算。
  (七)取消“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上年利润调整”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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