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通知
(1992年10月7日 国办通〔1992〕33号)
国家海洋局:
你局《关于呈批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的请示》(国海管字〔1991〕61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报来修改后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
二、请你局将上述“方案”转发给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与他们协商落实这项工作。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内涵
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根据区域的地理条件、生态环境、生物与非生物资源的特殊性,以及海洋开发利用对区域的特殊需要,而划出的海洋区域;进而根据该区域的特殊性,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和特殊的开发方式,以保证科学、合理、永续地利用该区域的各种海洋资源,发挥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的最佳综合效益。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宗旨是,在积极推进海洋资源、环境和空间开发的同时,维持海洋自然景观和资源再生产能力,维护海区的良性生态平衡不被破坏并能得到改善,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目的和管理方式均不相同,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保护,不是单纯保护某一种资源或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始性或现有状态,而是提供科学依据,对所有资源积极地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协调各开发利用单位之间及其与某一资源或多项资源的关系,以保证最佳的开发利用秩序和效果。
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级、选划与审批
1.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分级
根据保护区的地理位置、对于国家海洋权益和国家经济或地区性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开发程度、以及跨沿海地方政府管理海域的情况,海洋特别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两级。
2.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
海洋特别保护区主要依据区域的特殊性和该区域及周围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选划。选划中要充分考虑区域的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管理体制等自然、社会现状,以及建区后的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宣传教育、资金保障等诸多因素,与区域的各种开发利用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并广泛听取各行业、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科学、可行的建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