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
《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1994年1月18日)
我部于九二年三月下达并委托上海舞台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起草制订的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已于1993年11月18日由教科司主持在北京召开了审定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该项标准。现由我部正式发布并立即实施。《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和我部1993年11月批准发布的《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这两个文化行业标准,是文化部归口对歌舞厅进行技术管理制订的标准性规则,它将对全国歌舞厅健康发展,减少参加娱乐活动的群众声、光污染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各地文化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门检测队伍并会同当地有关执法单位对歌舞厅的“声、光”质量进行达标检查,并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in Entertain-
ment Halls andfor Restricting Pollution
from Light Therein WH0201—94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厅各个区域的照度要求及限制光污染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非营业性歌舞厅及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J133—9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45—82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0435—89 《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GB5700—85 《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3.术语
3.1 水平照度
水平面上的照度
3.2 垂直照度
垂直面上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