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测量条件
5.1.1 测量前扩声设备须按设计要求在厅堂内安装完毕,并调整扩声系统,使之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注:如有系统均衡器,则测量前应调整到系统最佳补偿。
5.1.2 测量时,扩声系统中调音台的多频率补偿置于“平直”位置,功率放大器的音调补偿(若有的话)置于正常位置。
5.1.3 测量时,厅堂内测点的声压级至少高于厅堂总噪声15dB。混响时间测量时信噪比至少满足35dB要求。
5.1.4 各项测量一般在空场条件下分别进行。
5.1.5 所有测点必须离墙1.5m以远,测点高度距地面1.2~2.3m。对于有楼座的厅堂,测点应包括楼座区域。
5.1.6 测点应均匀分布在厅内,一般不得少于4—9点。对于对称的歌舞厅其主要活动区的测点的最低要求如下:
100平方米以下的厅测4点,分布如图1所示。100~200平方米的厅测6点。200平方米以上的厅测9点。要求测点均匀分布在对称的一侧。
注:这里所指的对称不仅是建筑上对称,还包括声场对称。
5.2 测量仪器
本标准不排斥使用达到同样精确度的其它仪器。
5.2.1 声频信号发生器
5.2.1.1 频率范围:20~20000Hz±0.5dB。
5.2.1.2 总谐波失真:不大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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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5.2.2 噪声信号发生器
5.2.2.1 粉红噪声的频谱密度:20~20000Hz。在其输出端的不均匀度为±1.5dB。
5.2.2.2 信噪比不低于60dB。
5.2.3 功率放大器
5.2.3.1 频率范围:20~20000Hz,不均匀度优于±0.5dB。
5.2.3.2 总谐波失真:不大于0.5%。
5.2.3.3 额定功率:不小于50W。
5.2.4 测试传声器按GB3661所规定的要求。
5.2.5 滤波器按GB3241所规定的要求。
5.2.6 声级计按GB3785中I型声级计要求。
5.2.7 测量放大器
5.2.7.1 频率范围:20~20000Hz,不均匀度优于±0.5dB。
5.2.7.2 总谐波失真:不大于0.5%。
5.2.8 失真度测量仪
5.2.8.1 频率范围:20~20000Hz。
5.2.8.2 失真度测量范围:0.1%~10%。
5.2.9 测试声源
5.2.9.1 频率范围:100~10000Hz,不均匀度优于6dB。
5.2.9.2 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