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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五章 干部

  第十九条 两馆分别设馆长一人、副馆长一至三人。馆长、副馆长应由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及具有较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群众艺术馆长一般应享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的待遇;文化馆长一般应享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副职的待遇。
  第二十条 两馆业务干部配备比例,不应少于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要支持和鼓励干部自学成才和在职学习。
  第二十一条 两馆专业干部的补充、更新,除吸收录用专业院校毕业生外,可向社会招聘能胜任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两馆业务人员的专业职务,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评定并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破格晋职晋级。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守馆纪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两馆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加以实施,其建筑用地定额指标,应纳入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两馆馆舍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及业务活动等需要进行规划,其业务用房面积标准要求: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群众艺术馆最低限为5,000平方米;
  (二)地(州、盟)、地级市群众艺术馆、直辖市市辖区文化馆最低限为3,500平方米;
  (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区文化馆最低限为2,000平方米;
  (四)文化馆分馆最低限为1,000平方米。
  两馆馆舍建筑设计规范,参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下发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两馆工作、活动正常进行,应通过多种途径,充实、更新所需设备及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交通工具。逐步装备和完善现代化活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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