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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第八条 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在向上级单位申请鉴定时,必须提交科技成果申请鉴定书和完整的学术、技术资料。上级单位接到申请书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于十五天内就以下问题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否同意鉴定及理由;
  (二)采取何种形式鉴定;
  (三)批准的鉴定委员会名单(或验收小组名单);
  (四)其他事宜。
  第九条 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鉴定会由主任委员主持;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被鉴定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密,如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可申请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经使用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立档要求。
  1.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一年的证明及有关的评价材料,艺术医学成果需有实验例证。
  2.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合同或任务书、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成果使用报告。
  3.软科学成果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国内外情况对照)、采用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应在争议解决以后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时可采取以下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的单位邀请有关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项目的完成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完成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两人;
  (二)验收鉴定:重大工程中的科技设计与建筑,由任务下达单位邀请有关技术专家7—9人组成验收小组,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测试并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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