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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对报考外省院校的考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必须于八月二日前将其高考成绩电告考生第一志愿所报院校。该院校如未予录取,须于八月七日前电告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艺术院校因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未达到录取标准,在完成招生计划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由学校采用专业优秀考生保留专业成绩一年的办法。一年后由学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确定考生是否免试专业参加文化考试及录取与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二)有违法行为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三)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窃行为,屡教不改的;
  曾有上述行为,经两年以上考察证明确已悔改者,由所在单位证明,招生学校核查并决定是否录取。
  各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批录取名单,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录取名单抄送院校主管部门和学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凡被艺术院校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不得申请自费留学。
  六、招收免试生
  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等专业学校或中专部可以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升入本院专科或本科学习。推荐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下。推荐办法:推荐名单必须在征得各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同意后,根据其在校期间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和成绩,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填写应届优秀毕业生建议免试升学的推荐书,经校长核准,由本院招生委员会审查录取,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免试生名单抄送院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新生入学、复查与试读制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艺术院校实行试读制,试读期一年。一年后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生。不合格者取消试读生资格,退回原单位、原地区。
  八、组织领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有专人负责艺术院校(系科)的招生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由教育部门、文化部门和招生院校共同组成的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组,负责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如超出本规定范围,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文化部核准。
  在招生工作中,如地方、学校和考生之间发生争执,由地方招生委员会负责协调。协调无效者,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商文化部教育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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