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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教委关于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管理职能转移)

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文化部、国家教委 1989年1月30日 文教发[1989]6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一、报名
  报名条件: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普通高中或中等艺术学校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二十二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表演、演奏专业,二十五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其他专业。报考编、导、作曲、史论专业的考生,年龄须在三十周岁以下,婚否不限。有特殊贡献与才能的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考各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中等艺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军队战士经大军区级政治部批准,可以报考。
  非艺术类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专业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报名时间:
  三月份开始,具体日期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上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报名地点:
  考生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直接到院校所设的报名点报名。
  华侨、港澳、台湾青年,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签证入境,直接到学校报名。
  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系科、专业。
  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五十六条执行。身体健康检查按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司字013号文件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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