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管理职能转移)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文化部、国家教委 1989年1月30日 文教发[1989]6号)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订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一、报名
报名条件: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普通高中或中等艺术学校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二十二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表演、演奏专业,二十五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其他专业。报考编、导、作曲、史论专业的考生,年龄须在三十周岁以下,婚否不限。有特殊贡献与才能的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考各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中等艺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军队战士经大军区级政治部批准,可以报考。
非艺术类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专业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报名时间:
三月份开始,具体日期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上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报名地点:
考生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直接到院校所设的报名点报名。
华侨、港澳、台湾青年,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签证入境,直接到学校报名。
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系科、专业。
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按国家教育委员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四章第
十五、
十六条执行。身体健康检查按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司字013号文件即《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