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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第八条 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 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 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安全保卫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 人工费用: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
  (一)民工费用: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
  (二)技术工人费用: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一条 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录像机、测绘仪器、小型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工作等而损耗的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像、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补偿面积一般为实际发掘面积的100%—300%。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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