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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9月15日 国海管发〔1993〕359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办)、各分局:
  为便于《海域使用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其有关格式、编号等问题补充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1、使用证由国家海洋局制定格式,负责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印制,封面落款为“国家海洋局监制”,里面扉页属以“××省(自治区、市)海洋局印制”。另外,在原使用证“注意事项”的前一页增加“年度登记”栏,连续使用者可以逐年交费登记并注明使用中的有关问题,按10年设计。
  2、统一编号为:×海证(××××)××××号。第一个“×”填写方法:国家海洋局发证的,填写“国”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办)发证的,填写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各市、县海洋局(处、办)发证的,填写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和所在市、县的简称。(××××)为发证年号。后四个“××××”为证书号,按发证顺序确定,自0001始。如国家海洋局所发证书为:国海证(1993)0001号;辽宁省海洋局所发的第一张证书则为:辽海证(1993)0001号;辽宁兴城市海洋局所发的第二张使用证为:辽兴海证(1993)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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