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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
 《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1年12月24日 国海管发(1992)002号)


各分局,指挥中心,监测中心,预报中心,信息中心,一、二、三所:
  为保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确、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海上事件的应急监视,适时进行海洋管理,现将《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海洋局管理监测司。
        国家海洋局海上应急监视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海洋局系统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海上应急监视,适时进行海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各单位。经国家海洋局授予海洋监视权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下列事件的应急监视。
  (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二)海岸工程、陆源污染物、船舶造成的重大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三)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
  (四)海区严重赤潮等灾害;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
  (六)其他需要应急监视事项。
  第四条 海上应急监视按辖区管辖原则由该辖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承担与应急监视有关的海洋行政管理责任。
  近岸海域遇重大复杂的事件或直接涉外的事件,或跨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辖区的事件,基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有困难时,应迅速向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负责组织应急监视。
  第五条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以及各分局海洋监测中心、预报区台,局属一、二、三所负责应急监视的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应急监视的需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工作。
  应急监视船舶、飞机活动和通信等的协调与保障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指挥中心根据应急监视任务的需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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