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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和本办法,造成海洋资源、环境或海底电缆、管道等公私财产损害和海上正常秩序危害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一、受害方经济收入的损失金额及被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修复、更新费用;
  二、清除、治理由于海底管道遭受损害而引起的污染所支付的费用和由于污染而引起的海洋资源的损失金额及为防止损害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三、调查、处理损害事件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请求主管机关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外案件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赔偿纠纷处理结束后,受害方不得就同一损害事件再次提出索赔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仅为了保全人命或船舶的正当目的,在采取避免破坏或损害的一切必要预防措施后,仍然发生了任何海底电缆、管道损坏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请求免于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的作业者,可向主管机关提交报告。主管机关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件调查属实后,可作出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决定。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底电缆、管道破坏或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规定》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底电缆、管道”系指位于大潮高潮线以下的军用和民用的海底通信电缆(含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水(含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输气、输油和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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